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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所得税会计分录(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所得税会计分录(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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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2、但是,同一企业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3、两者区别:公允价值体现市场价值,成本模式体现账面余额,成本为购入价,折旧是自然损耗,减值准备是成本模式与市场价值的一个转换点,但只能体现账面余额比市场价格高,如果市场价格高了,在成本模式下就不能体现与市价接轨了,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以市价作为出发点的。

4、2、成本模式计量就是以历史成本(产品的原始价格)计量入账,不涉及现在的价格变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是以市面上的公允价值(类似于市价,交易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入账。

5、用这两种方法计量出来的账面价值会有差异。

6、企业对投资性,旁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勾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8、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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