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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C失去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负责任贷款案例 对新西兰银行的影响

ASIC失去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负责任贷款案例 对新西兰银行的影响

导读 Bell Gully的理查德·梅西(Richard Massey)看看ASIC在针对Westpac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负责任贷款案件中对新西兰银行的损失意味着什么贷 Bell Gully的理查德·梅西(Richard Massey)看看ASIC在针对Westpac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负责任贷款案件中对新西兰银行的损失意味着什么贷款审批评估必须基于个人借款人的申报费用吗?在本周早些时候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以一个响亮的“否”回答了这个问题,部分原因是借款人的申报费用不一定反映了可负担性。在司法Perram丰富多彩的措辞:“ 我可以吃神户牛肉每天冲下来用最好的设拉子,但是,如果我真的希望我的新家,我可以做的要保守得多的票价。” 1该判决限制了负责任的贷款立法的范围,并且在严格的监管审查环境下,贷款人可能会受到欢迎。虽然判决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进行了特定的法定检验,但在新西兰法院审理类似问题时,这可能会产生影响。那是怎么回事?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声称,由于使用了自动贷款审批系统,Westpac违反了2011年至2015年批准的贷款2009年全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NCCPA)。这些系统部分依赖于住户支出计量(HEM) - 一种由包括Westpac在内的各家银行开发的算法基准,用于衡量基于人口消费习惯的困难。ASIC声称Westpac的方法违反了NCCPA。总之,相关条款要求贷方:评估贷款是否不适合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要求,目标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询问。如果消费者可能无法履行贷款义务(或者只能遵守“实质性困难”),则拒绝申请。如果贷款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或目标,则拒绝贷款。类似的测试适用于新西兰负责任的贷款框架。SIC声称西太平洋银行必须遵守借款人在申请表中申报的实际生活费用,但未能这样做。ASIC接受西太平洋银行可以部分使用HEM基准,但认为评估应“基于”对借款人的询问结果。判断的理由法官驳回了ASIC的论点并驳回了其主张。首先,他不同意西太平洋银行没有考虑到生活费用。这是因为部分自动化流程涉及评估借款人提交的费用信息是否超过其月收入的70%。其次,他认为,虽然NCCPA要求贷方调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他们是否可能没有经济困难地履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使用已申报的生活费用。法官指出,NCCPA对贷方如何评估可能的负担能力保持沉默,并评论说并非所有通过调查收集的信息都是相关的。法官推理的基本原则是“ 为了偿还还款,消费者可能会放弃一些生活费用。”例如,健身房费用可能会被排除在申请表上,但可以在贷款的第一周。同样,他说,如果借款人每月花费“ 100美元购买鱼子酱 ”,那就不会对NCCPA目的的负担能力产生影响。结果是客户记录的费用可能超过其规定的收入,贷款人仍然可以合理地确定贷款是合适的和负担得起的。换句话说,“ 了解消费者申报的生活费用,人们很可能能够辨别出,如果贷款进行,消费者将不得不减少风帆。但可以说,帆修剪与贫困之间存在概念上的鸿沟。“法官承认,如果费用明显极少,而且不能放弃,这些将与负担能力评估“ 必然相关 ”。但他裁定这需要额外的信息来证明这些费用是最低的可能费用。由于ASIC没有提供任何此类额外信息作为证据,法官裁定西太平洋银行没有违反其义务。更一般地说,法官评论说:“ 就我所见,信贷提供者可以在评估过程中做他们想做的事情; 它不能做的是做出不合适的贷款。“法官甚至将ASIC称为”可竞争“,即负责任的贷款义务涉及”新的行为准则“并且应该自由地解释。ASIC有28天的时间提出上诉,并表示正在“仔细审查判决”。结果将特别受到西太平洋银行的欢迎,因为它暂时同意在2018年以3500万澳元的价格解决索赔,但法院拒绝批准所要求的和解令。法院表示,双方未能阐明约定违反,它不会 “橡皮图章 ”的定居点,那里有“ 至于什么行为构成违反专利的分歧。” 2这对新西兰银行来说意味着什么?新西兰也有一个“负责任的贷款”制度,尽管测试的类似部分的措辞有所不同。“2003年信贷合同和消费者金融法”(CCCFA)第9C节规定:[贷方]就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而言, -(a)在订立协议前作出合理查询,以确信可能─(i)提供的信贷或财务根据协议将符合借款人的要求和目标; 和(二)借款人将根据该协议支付而不遭受实质性的困难...与澳大利亚政权一样,合理调查的目的是评估适用性和可负担性。与NCCPA一样,CCCFA没有规定 贷款人如何 进行合理的询问,或者如何必须达到对可负担性和适用性的必要满足。同样,虽然MBIE在“责任贷款法”中的指导规定了各种不具约束力的建议(包括贷方应考虑借款人的费用),但它没有规定哪些信息应该决定评估的结果。在这方面,Perram法官在ASIC诉Westpac案中的做法 很恰当:“ 说出为某种目的收集信息并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实现这一目的。”鉴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权之间的相似性,西太平洋银行的决定很可能在新西兰具有影响力。如果新西兰法院采用类似的方法,新西兰的贷方有权考虑更广泛的信息,以满足申请借款人贷款的适用性或可承受性。最后,我们的议会正在审议“信贷合同立法修正案”。正如我们单独 更新中所述,建议的变更之一是引入新的规则制定权力,允许更多的规定性规则,规定必须进行的特定查询以满足CCCFA第9C节的要求。如果获得通过,这种做法可能会偏离法院在ASIC诉Westpac中采用的更灵活的方法 。澳大利亚法院的推理是否会促使重新考虑塔斯曼这边的拟议立法还有待观察。